今后,我市的社会组织在信息公开方面有章可循了。近日,市民政局出台了《中山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市民政局的信息公示平台向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检查报告。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将由市民政局依法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
《办法》规定,与社会组织有关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财务信息、活动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自产生或者变动30日内需通过市民政局的信息公示平台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市民政局的信息公示平台向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检查报告;当年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检查报告。社会组织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公开信息应当便于公众获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办法》强调,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经核实确定后,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布;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